為廷曾襲胸的消息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但在這寒冬時節收容所和街頭的流浪動物有多少人關心?

 

立法院和行政部門近日達成動保法修法共識,將取消公告12日無人認領得以宰殺的規定,但若不能減少流浪動物的增加,解決棄養問題,過多的動物擠在有限的收容所空間內,也會因交叉感染或環境衛生等問題患病死亡,缺乏妥善照顧的動物也不一定能撐過「十二夜」。

 

源頭管理不能不處理飼主棄養問題。我從上月起就準備領養一隻收容所內的狗,狗有晶片飼主表明要棄養,動保局卻不提告開罰,我也不能接狗回家,這就是台灣動保法的執法現況。由於飼主遲未完成棄養手續,狗就在收容所內由納稅人養,至今已超過一個月。如果真是遺失,主人要領回一天還要付200元,按收容所住宿天數收費。但表明要棄養,就連這段時間的收容費都不用支付,形同懲罰領回鼓勵棄養。我打電話給動保局請他們提告棄養,動保局人員說:有聯絡上飼主就不會提告,我們是行政單位提告會被訴願。但是細看動保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是可以針對疑似觸犯行政罰的案件展開行政調查的。

 

這隻狗在新北市的路口被捕捉,當時主人不在身邊,不符合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妥善照顧」,也可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朱立倫市長的動保政策是以「零棄養,零安樂,全領養」為願景,但不懲罰棄養者,願景只是空氣大餅,讓志工有送不完的流浪動物疲於奔命。朱立倫主政下的新北市是這樣保護棄養者,能期待未來的國民黨黨主席將友善動保政策推廣至全台灣嗎?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送交動物收容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若政府嚴格執行認定,只有飼主親自帶至收容所辦理棄養者,其餘皆不應視為該條款的保護範圍,才有可能真正對棄養者開罰。否則飼主只要在接獲動保局通知時表示動物走失,但是現在要棄養,就可以達成合法棄養的目的,也沒有親至收容所辦理棄養的誘因,對收容所的人力物力都造成浪費。

 

新任台北市長柯文哲選舉時曾提出流浪動物實施TNVR制度,以T,捕捉。N,結紮。V,施打疫苗。R,放回原地的方式打造動物友善城市,但仍未對源頭管理的核心問題:棄養使出鐵腕。政府應修改動保法排除未通報遺失者適用此條款,積極調查釐清棄養和走失爭議,並收取棄養手續完成前的行政規費,讓棄養者承擔自己對寵物和納稅人的責任,才能從源頭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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