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談棄養的文章都沒報社要登,趕上河馬阿河的討論熱潮改了改再投,總算可以登在蘋果即時論壇,雖然沒有稿費,但是能讓更多人知道動保法執法現況和動物的處境就好)

河馬阿河驚傳過世大家都很難過,奮力一躍沒能重獲新生,沒有死在馬路上竟是死在收容處,天馬牧場和台中市動保處都難辭其咎。天馬牧場運輸過程沒有考慮到動物的安全和情緒讓阿河摔在路上犯了大錯自不待言,但台中市動保局沒有積極介入,也是阿河死亡的幫兇。

 
執法單位在阿河被移至大甲區大水池安置時,就應該拉出管制區不讓民眾靠近,不該讓重傷中的動物不停受到驚擾。北加州的阿諾努耶佛州立公園Año Nuevo State Park就因為有海象聚居,入園有人數限制,民眾必須提早上網登記,由專業義工帶領走在固定路線上遠遠觀看海象,政府將動物的妥善生存絕對的置於人類的觀光娛樂之先,這是對環境和其他生物的尊重。
 
從阿河跳車,被救援,到最後意外死亡,反映出台灣人和執法單位對動物權利的漠視。比起河馬這類珍稀動物,貓狗之類的流浪動物更是命如草芥。我從上月起就準備領養一隻收容所內的狗,狗有晶片飼主表明要棄養,動保局卻不提告開罰,我也不能接狗回家,這就是台灣動保法的執法現況。由於飼主遲未完成棄養手續,狗就在收容所內由納稅人養,時間超過一個月。如果真是遺失,主人要領回一天還要付200元,按收容所住宿天數收費。但表明要棄養,就連這段時間的收容費都不用支付,形同懲罰領回鼓勵棄養。
我打電話給動保局請他們提告棄養,動保局人員說:有聯絡上飼主就不會提告,我們是行政單位提告會被訴願。但是細看動保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是可以針對疑似觸犯行政罰的案件展開行政調查的。
 
不論是阿河還是其他流浪動物,政府都可用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的飼主未提供「妥善照顧」開罰,也可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如果不能拿出鐵腕執法,對哭泣的河馬阿河而言人類的同情都是鱷魚的眼淚。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送交動物收容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若政府嚴格執行認定,只有飼主親自帶至收容所辦理棄養者,其餘皆不應視為該條款的保護範圍,才有可能真正對棄養者開罰。法律不是擺設,真正落實動保法執法,讓飼主承擔對寵物的責任,才能從源頭解決流浪動物問題。阿河的枉死若能喚起社會的重視,這苦命的河馬也是捨身取義的英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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