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阿扁執政滿意度屢創新低,年底縣市長選舉結果堪慮的情況下,民進黨政府最近終於找到一件可以大刀闊斧的改革事業,比起虛幻且不著邊際的新民進黨運動可說是目標清楚、劍及履及,那就是清查最近因為揭發政府弊端而大出風頭的TVBS股權結構,希望可以基於其百分之百港資,港資即中資的股權,一舉拉高縣市長選舉層次,讓中國侵略台灣欺負阿扁的主題,再度為民進黨執政下層出不窮弊案成功地轉移焦點。國民黨和中共向來是民進黨勝選的兩大助選員,呂副總統已經提醒大家阿扁家臣陳哲男以前是國民黨籍(其實,阿扁當年也曾加入國民黨!),謝長廷院長也緊咬TVBS「只有唯一股東並具中資色彩,不容懷疑」。戰略上,讓TVBS關門大吉,證明過去他們對政府的質疑都是中共的打擊,對其他媒體也可收殺雞儆猴之效。戰術上,就像謝揆說的:法律沒有假期。現在就是最好的時機。

但是,法律人治國的民進黨政府忽略了一個基本問題,就是依法行政。學法律的第一件事就是熟讀法條。要幹掉TVBS第一件事就是要先確定他們真的違法,否則搞了這麼一大圈,最後如果不了了之或是沒能依法撤照,就坐實了打壓媒體的罪名,證明民進黨政府只想騷擾而不願被監督,這樣就會如同可能要改姓的蔡啟芳委員形容TVBS時所說的:既沒水準,又沒衛生!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 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因此,能否撤照的關鍵在於TVBS的股權是否為外國人」「直接持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行政院和新聞局企圖撤銷TVBS的執照,就必須要解決下列的問題:第一、東方彩視並非港資或外資,而是依公司法在台設立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公司法人。依法論法,判斷外資的標準,並不是依照公司的錢從哪來,或是法人代表的國籍來判斷是哪國的公司。這也是為什麼經濟部說就公司法而言TVBS沒有違法。當然律師性格總是會想方設法解釋法律,但是國家領導還是要讓人民有清楚的標準可以依循,如此才不至於妨礙投資意願。

第二、「衛星廣播電視法」嚴禁的是「直接持有」,而非「間接持有」,這一點和「電信法」明文禁止第一類電信事業「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的規定對比之後(第十二條第三項),更加印證了「衛星廣播電視法」並不禁止「間接持有」。如果行政部門後知後覺認為確有修法補強的必要,應該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才是正途,而非恣意解釋法令,否則將違反了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以命令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將構成違憲!當然,到了那個地步,TVBS也已經被整的夠慘了。

另外,即使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規定,港資「準用」外資相關規定(第三十一條),TVBS的港資也只能被「視為」外資,而絕不是民進黨所指控的中資,因為真正的中資(例如:鳳凰衛視)根本進不了台灣,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第四十條之一)。如果TVBS果真是中資,還被主管機關縱容在台灣營運這麼多年,靠著打擊綠色執政而收視長紅,民進黨政府還真是頭號賣台戰犯!現在政府既然已經出手,就該依法負責證明TVBS就是港資(外資)直接持有股份,一舉成功撤照。謝長廷不贊成馬英九所說的「什麼資不重要」,因為這意味著法律可以不用遵守。話的對,但是,守法,政府要先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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