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昌案關係台灣生技產業發展,但是案件中的蔡英文,有時被稱為「生技媽祖」,有時候稱為「厚顏無恥」。既然生技專業有何大一背書(一般人也不敢說自己比他更懂),政府投資應該暫無疑慮,不論藍綠執政時都有進行投資。那,就法論法,蔡英文有沒有違法?

某天我在臉書上看到我一個學長說:馬英九和國民黨立院黨團還在打宇昌案啊...小英在宇昌案中不僅有道德瑕疵而且違法...
個性剛烈的我立刻貼文: 我相信學長的法律素養比前法規會主委陳美伶好,不過除了洪秀柱,目前出面的人大都只敢說是道德瑕疵,懇請學長出山告訴我如何證明蔡英文違法,可以讓她也去關。 
 
國民黨持續叫囂違法,要蔡英文解釋。但是蔡英文既然當初問過法規會主委,得到「合法」的答案,就覺得沒什麼好解釋。她會成為下一個馬英九嗎?馬英九也不知道自己的特支費案有違法問題,差點選不成總統。

後來學長回應了,他說:

違法與否關鍵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所謂的"職務直接相關"應該如何理解?行政院副院長如先批准國發基金投資宇昌案,後辭職出任宇昌董事長,為何不是"職務直接相關"?原來法規會陳主委認為銓敍部既已將「直接相關」解釋為「離職前服務機關為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因宇昌公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故作為經濟部上級機關行政院的副院長只能算是"間接"相關而非"直接"相關。但我不能苟同,因為:1)不應從低位階的命令來解釋高位階的法律;2)公務員服務法並無法定最高主管機關,故考試院銓敘部的見解無從拘束不相隸屬的行政院。既不應受限於銓敍部函釋,究應如何解釋"職務直接相關"?我以為還是扣緊本案具體事實來思考,人人皆可捫心設問:假定自己作為行政院副院長的公務員,在任內職務權限內批准政府基金投資某特定公司,離職後又擔任此特定公司的董事長,這樣算不算公務員服務法嚴禁的"職務直接相關"?再參酌大法官在釋字第六三七號解釋(97/02/22)的解釋理由書所闡釋的「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旨在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恃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因不當往來巧取私利,或利用所知公務資訊助其任職之營利事業從事不正競爭,並藉以防範公務員於在職期間預為己私謀離職後之出路,而與營利事業掛鉤結為緊密私人關係,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乃為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並未牴觸憲法...」,如此分從具體事實與立法目的兩相觀照,往復之間其理乍明忽暗,幽幽微微只在法山中,雲深不知處......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其他法律見解?假設蔡英文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可以算是為了台灣生技的發展被當作「必要的犧牲」嗎?可以修個法讓這樣的行為「合法」,以更有效率的推動生技產業嗎?台灣要發展生物科技是藍綠共識,但是這些討論的答案若是付之闕如,對於「生技媽祖」的「膽大妄為」就可以衍伸出不同的說法了。對藍營來說,蔡英文這種「大膽違法還自認無辜,把質疑當迫害」的態度,只是增加不信任(天啊,這傢伙會用什麼手段搞台獨...)。綠營則會覺得:出錢出力為台灣,還要這樣被糟蹋!這次大選後,台灣又多了一件藍綠對立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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